8月1日消息,7月31日,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公告将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者自带抛投器、携带的红外相机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于40毫开尔文(mK)、可支持非认证载荷等特定无人机列入出口管制范围。
官方指出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