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9 日消息,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今日发布《关于贯彻促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 年 1 月 1 日,上海市实施新一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3〕25 号,简称《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用户购买纯电动汽车,继续给予免费专用牌照额度支持。
《实施办法》同时要求,申领专用牌照额度的个人用户,名下须既无使用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机动车(以下统称“非营业性小客车”),又无使用本市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统称“新能源小客车”)。
今年 3 月,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提出要加大力度推进汽车以旧换新。为此,《通知》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适当优化调整,对有以下情形的个人用户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的,支持申领专用牌照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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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名下同时拥有“非营业性小客车”和“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者报废名下“新能源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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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名下拥有两辆及以上“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者报废名下“新能源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
上述转让或者报废的“新能源小客车”,转让或报废日期须介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间(含当日),其中,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