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大 V“闫某”侵权未致歉,特斯拉申请强制执行

8 月 15 日消息,北京互联网法院昨日公布一则公告,因汽车大 V“闫某”未履行致歉义务,特斯拉(上海)有限公…

8 月 15 日消息,北京互联网法院昨日公布一则公告,因汽车大 V“闫某”未履行致歉义务,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从公告获悉,2021 年 4 月 25 日,被告使用微博(昵称)“闫某”转发微博用户(昵称)“淡水里的珊瑚”的微博并发布“特斯拉终于有公关投放了~学会了中国互联网十年前的玩法,雇水军”的言论。该条转发博文截至存证时间 2021 年 4 月 28 日,转发量 91、评论量 562、点赞量 2115,微博账户主页认证为“资深汽车达人”“汽车从业者”“微博 2020 十大影响力汽车大 V”,粉丝数 362 万。

原告(特斯拉)主张上述言论对其构成诽谤,侵犯了名誉权。原告否认其存在雇佣水军行为。被告在微博中发布了“特斯拉终于有公关投放了~学会了中国互联网十年前的玩法,雇水军”的言论。从整体语句看,此处的“公关投放”指“雇水军”行为。“雇水军”在互联网空间属于一种操控舆论、有违诚实信用的恶性行为。依据被告所述,被告发表此言论依据的仅仅是自己的推测和评论区其他用户质疑特斯拉公司雇佣水军的言论,而未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作为国内知名企业应当对于社会评论和舆论监督负有容忍义务,但被告发表言论仅凭主观推测和照搬他人言论,未尽必要的信息核实义务,突破了其在实施舆论监督时的客观限度,事实依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纵容被告的这种行为,将有损社会诚实信用风气。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的上述言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判决如下:

  • 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致歉函,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闫某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据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闫某负担;
  • 驳回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闫某未履行致歉义务,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案号:(2024)京 0491 执 20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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