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拟禁用电动自行车车载充电器,完善 13 位充电器编码

4 月 25 日消息,据工信部官网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

4 月 25 日消息,据工信部官网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 2024 年 5 月 24 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局简函,针对近期车载充电器大量出现,有可能会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的问题,拟禁用车载充电器,以及完善永久性标识内容

据介绍,工作组首先研讨了工信部司局简函的要求,结合标准实施一年来的实施意见,针对近期出现的 火灾事故进行分析,对在电动自行车 3C 认证过程中出现的车载充电器原理、结构进行解剖,同时参照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电动自行车整车的编码要求,草拟了初步的修改单。

文件要求,充电器应有编码。充电器编码采用 13 位代码结构,由 3 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是生产企业代码、生产年份代码及型号规格代码,中间以“-”分隔。

  • X1-X9:生产企业代码 9 位,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 9~17 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表示。
  • X10 X11:生产年份代码,以公元纪年的后两位表示。
  • X12 X13:型号规格代码,由各生产企业自行分配。

编码应标识在永久性耐高温标牌上。把编码标牌放入(950±10)℃的加热炉,在此试验温度下保持 0.5h。然后取出编码标牌,将其在空气中自然冷却至室温。试验后标识信息应完整、清晰。

从公告获悉,该文件实施过渡期建议 6 个月。因增加耐高温永久性标识,企业在设计改进、生产设备升级等需要一定时间,建议文件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定为 6 个月,保证生产企业能够充分消化理解,确保该文件的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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