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连不上网时,通信公司不得以“有数据传输”来搪塞消费者

10 月 11 日消息,中消协今日在官网发文,中消协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通信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 …

10 月 11 日消息,中消协今日在官网发文,中消协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通信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

 

具体如下:未向消费者告知服务的真实情况,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例如,甲方(消费者)所办理的数据业务上下行速率标称值仅为乙方(通信公司)提供的数据业务上下行速率理论最高值,乙方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达到标称值,甲方对此表示知悉并认可。

 

点评意见:(一)法律分析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通信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商比普通的消费者更加了解业务情况,对于数据业务也有明确的标准,数据速率只要不是“0”就不属于没有数据的传输,而普通消费者接受服务时有一般人的认知,即如果数据速率达不到基本的使用要求就是无法使用,俗称“连不上网”。通信公司应该告知消费者满足最低要求的速率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而不能在消费者感觉无法使用的时候以“有数据传输”来搪塞消费者。

(二)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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